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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自考律师公证与仲裁制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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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辅导笔记

一、公证的基本原则: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是公证活动的前提、基础和依据。意义:它充分体现我国公证制度的性质、任务、职能和活动的规律,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实施公正行为的法律准绳 二、合法原则: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三、合法原则的内容: 1、审查申请公证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3、审查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合情合理。 4、有的特殊公证事项只要求其客观与公正,而不要求其合法与否。如出生公证、死亡公证与经历公证等,这是合法原则的例外与特殊,应加以区别对待。

二: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重要知识点


2018年自考律师公证与仲裁制度复习资料一、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无争议的法律事务,或者是已经发生纠纷,但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法律事务。 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与人民法院审理的非讼案件是不同的。 二、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意义 1、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直接的法律服务。 2、避免和及时解决各种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3、可以防止和减少诉讼的形成,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 4、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有利于各种社会关系的正常发展,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三、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和条件 律师可以办理以下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范围: (1)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2)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3)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作为法律执业人员,其办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法律事务,即事务本身涉及到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当事人依靠自身的知识和能力难以解决,需要律师帮助; 第二,是在诉讼程序以外解决的法律事务。

三:律师公证与仲裁制度知识要点


2018年自考律师公证与仲裁制度复习资料一、律师执业机构的发展变化 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深化律师工作改革方案,形成了“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以及以个人开业的所并存的格局。 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设立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将拟定名称报司法部审核,经2、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2、有符合规定的律师。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能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 3、资产达到十万元以上的规定数额。 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由拟建立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人民*司法行政部门受理,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准予设立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对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全部内容,感谢大家的阅读。如果想了解其它科目的复习资料,请关注学梯网。 以上就是学历无忧网为您收集的内容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想要了解更多成考自考相关信息,可持续关注学历无忧网(www.zc77.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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