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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补贴学校缴费凭证 一期士官退伍有没有安排工作?

一:一期士官退伍有没有安排工作?

1、士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方式有哪几种?
成人高考补贴学校缴费凭证 一期士官退伍有没有安排工作?

主要有5种:

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士兵可按入伍时的政策执行。

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按自主就业对待,享受安置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同等待遇,地方安置部门不再出具安排工作介绍信。大学生士兵退役后继续完成学业的,由征集地人民*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享受教育资助等优惠政策。

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2、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通常多长时间安排工作?

安置地人民*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哪些单位接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

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

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最少签订几年合同?

接收安置单位应与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军龄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哪些退役士兵可以办理退休安置?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周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2011年11月1日前已经批准作退休安置的初级士官,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继续移交地方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不再批准初级士官作退休安置。

退休士官的报到程序,参照移交*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士官的退休费包括哪些?

包括基本退休费、津贴补贴等。基本退休费包括退休时的退休费、退休后增加和计入的退休费,基本退休费可以作为计算有关生活待遇费用的基数。退休时的退休费,是指本人退休时,按百分比和全额计发的退休费之和。退休后增加和计入的退休费,是指当在职士官调整工资时,退休士官也将按本人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按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津贴补贴,是指在移交*安置前,还可享受相应的津贴补贴,主要包括军人职业津贴、退休生活补贴、地区津贴等。

4、符合什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由国家供养终身?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如何移交?

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伤病残情况相对比较严重,特别是患精神病士兵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主要是家属)代为处理相关事务。对经审查符合移交条件的伤病残士兵,安置地人民*民政部门要及时通知伤病残士兵所在旅、团级部队和监护人进行人员交接。部队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士兵监护人的协助下,为伤病残士兵办理退役手续,结算有关经费。部队要指派得力干部护送伤病残士兵到安置地人民*民政部门报到,并由部队、民政部门和士兵监护人共同办理移交接收安置手续。需要直接住院治疗的,有关精神病医院要派人参加交接,民政部门应协助部队将伤病残士兵送到指定医院。报到时间,按照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总参谋部的年度计划执行。

5、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

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6、退役后关于保险关系如何规定的?办理转移接续找哪个部门?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养老保险补助如何计算?

退役士兵的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士兵退出现役时一次结清。计算办法为: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

医疗保险如何转移?

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应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士兵退出现役时,接收安置地区已经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士兵退出现役后,应当将本人所持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落户手续;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接收单位或者退役军人个人提供的转移凭证后20天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建立(或续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役医疗保险金给付表》,将个人账户资金发给个人;义务兵入伍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封存。退役回到原入伍地就业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启封个人账户。易地安置的,由接收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入伍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退役士兵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如地方没有建立个人医疗保险账户,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在士兵退役时由部队发给本人。士兵退役回到地方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办理。

怎样参加失业保险?

退役士兵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其实际服役时间开具《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并交给本人。退役士兵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持《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及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视同缴费年限记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士兵入伍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全部缴费记录。士兵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7、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其在离队时可领取由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金。回地方报到后可领取安置地人民*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同时享有教育培训、就业创业、考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教育培训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免费参加当地*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吗。

考学

就读中等职业学校

经学校考核同意,可免试入学,并纳入年度招生计划。凡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退役士兵,可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就读成人高等学校

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省级成招办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可申请免试就读所在省(区、市)的成人高校专升本。

就读普通高等学校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高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10分投档;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2)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学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役期间获二等功以上奖励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免试攻读研究生。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

(3)入伍前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4)省级行政部门指定的部分省属公办本科普通高校举办普通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采取计划单列、自愿报名、统一考试、单独录取的办法,面向本省(区、市)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招生。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2年。

(5)具有高中学历的复转军人纳入各地高等职业学校单独招生范围。

就业创业

对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领取多少钱?

一次性退役金

士兵服现役每满1年,发给4500元。士兵服役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

根据退役时统计局发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部队发放的退役金等因素综合确定。随国家、省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关政策的调整而适时调整。

义务兵补助标准:义务兵经济补助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时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部队发放的年退役金】×2年义务期(未满2年的乘以实际军龄)。

普通士官补助标准:普通士官经济补助金=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金+义务兵经济补助金×5%×(实际军龄-2年)。

直招士官补助标准:直招士官经济补助金=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金×5%×实际军龄。

军队院校学员补助标准:因学习成绩、身体条件等其他原因被退学或结业,服现役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参照义务兵补助标准发放;两年以上的,参照普通士官补助标准发放。

上述人员服役期间获得中央军委、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按照实际领取的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的15%、10%、5%予以增发。

9、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10、已评残士兵退役后如何安置?

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自报到60日内向安置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转接抚恤关系。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可以办理退休安置。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可以由*安排工作。

抚恤标准(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残疾退休士官可以享受主要生活待遇包括:退休费、护理费、残疾抚恤金、特别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等。

医疗怎么保障?

1级至6级的残疾退役士兵,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7级至10级的,因旧伤复发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解决;7级至10级的,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士兵退出现役后因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需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由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二:岳阳残疾人有什么优惠政策了


成人高考补贴学校缴费凭证 一期士官退伍有没有安排工作?
岳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省人民*令第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细则所称“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含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的人。 本细则所称“残疾人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1名以上残疾人的家庭。 本细则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一、二级残疾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管委会)负责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扶助工作。 县级以上*(管委会)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并对本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细则的人员或者单位,有权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各级残联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受*(管委会)委托,做好残疾人扶助有关工作,并向*(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提出残疾人扶助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 对残疾人的扶助实行*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方针。各级*(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公共服务单位应开设残疾人专门窗口,并安排专业人员为残疾人服务。 鼓励社会组织、个人采取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扶助工作提供帮助、资助。 第五条 按照彩票公益金使用宗旨,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部分要安排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体育行政部门按照使用宗旨每年从体育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岳阳市分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助残募捐活动。县级以上*(管委会)所属公共媒体应当无偿刊登、播放反映残疾人事业的公益广告。 第六条 县级以上*(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县级以上*(管委会)要保证重点康复项目所需经费。财政部门对贫困残疾人部分康复项目经费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根据残联核实情况拨付项目实施单位,专项用于残疾人康复事业。 县级以上*(管委会)应当按规定对学龄前贫困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 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并按规定给予报销。 逐步将残疾人医疗、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建设重要内容,加强对社区康复工作的指导,并引导残疾人家庭开展康复训练。 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对贫困残疾人急需的轮椅、拐杖、助听器、助视器等基本辅助器具所需经费给予适当补贴。县级以上残联定期免费配发普通轮椅、盲杖、闪光门铃等辅助器具。 第七条 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市及各县市区至少要明确一所医院作为残疾预防工作的定点医院。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避免常见、重大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预防环境因素致残,降低药物致残发生率,减少疾病致残;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工作,减少事故致残的发生;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医疗、康复训练,控制残疾程度的加重。 第八条 残疾人在医疗机构就医,免交普通挂号费。鼓励医疗机构对残疾人就医适当减免检查、治疗、住院等有关费用。残疾人在医疗机构就诊、挂号、划价、收费、取药、功能检查时,凭残疾人证优先办理业务。 残疾人在本市定点基本医疗机构进行残疾认定,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提供优质服务,残疾等级鉴定收费不得超过100元/人。 第九条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入学。 县级以上*(管委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按照规定补助寄宿生活费等费用。实行统一校服和统一发放作业本的,由学校免费提供校服和作业本。根据方便监护的原则,残疾人可以就近就便入学,不受学区限制。 对接受高中以上阶段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由学校减免不低于30%的学杂费。 对参加高考、研究生考试取得入学资格的残疾人和参加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相应学历(位)证书的残疾人,按照专科3000元/人、本科4000元/人、硕士及以上层次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参加高考、研究生考试取得入学资格,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家庭子女,按照专科1500元/人、本科2000元/人、硕士及以上层次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所需资助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由残联分级负担,省直管县由省、县两级残联各负担50%;非省直管区由市、区两级残联各负担50%。 教育、民政、残联等部门要有计划的组织残疾儿童少年到特教学校学习并建立学习成长档案。 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开设残疾儿童融合班,接受残疾儿童入园,并适当减免费用。 残疾学生可以申请免试与本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的体育项目。听力残疾学生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免试外语听力。 第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需求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为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帮助。 残联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档案托管等服务。 第十一条 残疾人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免除证书工本费、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费,并按照规定补贴培训费。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安排适合的岗位。 县级以上*(管委会)及有关部门通过依法减免税费、补贴经费等措施,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管委会)应当在服务行业的公益性岗位中,安排不低于10%的岗位供残疾人就业。 各级*(管委会)要将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作补贴和村(社区)残疾人联络员的误工补贴经费、教育培训经费按规定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应当为录用的残疾人安排适合的岗位,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 第十三条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给予下列优惠: (一)优先核发营业执照,优先安排经营场地; (二)依法减免税收; (三)按照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拨款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无最低标准的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四)每月用水50吨以内按居民生活用水标准收费,超过50吨部分按实际用水类别标准收费; (五)免收3年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县级以上*(管委会)及部门规定的其他优惠。 第十四条 残疾人对用人单位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或残联投诉。 第十五条 残疾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残疾人参加*或教育、文化、人社、体育等部门和各级残联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照常支付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农村残疾人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残疾人参加会议、职业技能竞赛、文化体育活动,由组织者或举办者发给交通费和误工补贴。 对盲人、一级肢体和一级智障残疾人的陪护人员,参照参加活动的残疾人标准发给交通费和误工补贴。 第十六条 重点解决重度残疾、老残一体(年满60周岁)、一户多残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供养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仍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家庭,县级以上*(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县级以上*(管委会)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护理补贴。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残疾人,属城镇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入住福利院;属农村的,优先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对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困难家庭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实施低保。 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县级以上*(管委会)继续按照市*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岳政办发〔2012〕21号)规定发放特殊生活补贴金。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管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给予补贴。 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参保金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给予全额补助;三、四级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参保金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补助50%。 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县市区为其代缴每年100元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符合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大病医疗救助。 第十八条 残疾人中的“五保供养对象”和“三无人员”去世后,根据省市有关殡葬管理规定办理丧葬事宜的,按照不超过五保供养对象1年供养经费的标准,从当地财政五保供养资金 中一次性支付丧葬费用(违反省市有关殡葬管理规定办理丧葬事宜的,不得领取一次性丧葬费用)。 第十九条 房地产部门要将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优先实行实物配租。 县级以上*(管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房改造纳入计划并给予补贴。重点解决农村无房和危房户残疾人的住房问题,免收建房中本市的各种行政性收费。 因城乡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残疾人房屋的,由征收方协助搬迁。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地段、楼层、住宅无障碍改造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二十条 残疾人家庭单独申请自来水“一户一表、户表工程(表前)”安装,自来水公司对安装工程费优惠30%,对工程勘查设计费优惠50%;城镇居住的残疾人家庭单独申请照明装表用电,电力部门只收取工料费;残疾人家庭单独申请安装管道燃气,管道燃气公司按执行收费标准优惠450元/户;残疾人家庭单独申请安装固定*,凭残疾人证免收1台固定*月租费;残疾人家庭申办宽带网,电信、移动、联通等网络经营单位免收一次开户费,并优惠30%宽带使用费。 对单独申请安装有线数字电视的残疾人家庭,免收家庭开通费,仅收取材料成本费200至300元,第一台电视机基本收视费凭残疾人证按16.5元/月收取;对同时持有残疾人证和低保证的家庭,第一台电视机基本收视费按11元/月收取。残疾人家庭拥有第二台以上电视机的,不再享受电视基本收视费优惠政策。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开立了用水、用电、用气户头的残疾人家庭,每户每月免收5吨水费、10度电费、4立方米管道天燃气费。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参观、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场(馆)、文化馆(室)、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博物馆、公共图书馆、动物园、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场所,但举办体育比赛、大型商业性活动除外。 前款规定场所内实行*定价、*指导价管理的游园车等交通工具,对残疾人减半收取费用。 公共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辟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并免费办理图书馆借书阅览证。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凭证(卡)免费搭乘市内公共汽车、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残疾人搭乘汽车、火车、轮船、飞机,可优先购票并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公共停车场所免收残疾人车辆停放费。有关部门单位和行人应当为残疾人车辆通行提供方便。 第二十三条 农村残疾人、残疾人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夫妻互相投靠、未成年残疾人投靠父母、残疾人投靠成年子女需要迁移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并免收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申请办理与本人抚恤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劳工赔偿金、赡养、抚养、扶养等有关公证事项的,可以申请公证法律援助,公证机关应当减免公证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设置无障碍服务窗口,并悬挂残疾人优先的明显标志。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禁止非法占用无障碍设施。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言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残联等单位依法举办残疾人联谊交友、婚姻介绍活动。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的举报或投诉,有关部门单位应在20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法定抚养人和监护人应当履行其应尽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禁止虐待、遗弃、伤害残疾人。 对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案件,相关部门应当优先受理、优先办理;残疾人就援助事项申请公证、司法鉴定的,应当依法减免相关费用。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 残联应当根据残疾人的需求,对*的残疾人免费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特殊帮助。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不履行残疾人扶助义务的,由上级行政或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公共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不履行残疾人扶助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残联也可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一期士官退伍有没有安排工作?


成人高考补贴学校缴费凭证 一期士官退伍有没有安排工作?

1、士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方式有哪几种?

主要有5种:

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士兵可按入伍时的政策执行。

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按自主就业对待,享受安置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同等待遇,地方安置部门不再出具安排工作介绍信。大学生士兵退役后继续完成学业的,由征集地人民*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享受教育资助等优惠政策。

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服刑和劳动教养时间不计入服现役年限。

2、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通常多长时间安排工作?

安置地人民*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哪些单位接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

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

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最少签订几年合同?

接收安置单位应与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军龄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哪些退役士兵可以办理退休安置?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周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2011年11月1日前已经批准作退休安置的初级士官,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继续移交地方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不再批准初级士官作退休安置。

退休士官的报到程序,参照移交*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士官的退休费包括哪些?

包括基本退休费、津贴补贴等。基本退休费包括退休时的退休费、退休后增加和计入的退休费,基本退休费可以作为计算有关生活待遇费用的基数。退休时的退休费,是指本人退休时,按百分比和全额计发的退休费之和。退休后增加和计入的退休费,是指当在职士官调整工资时,退休士官也将按本人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按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津贴补贴,是指在移交*安置前,还可享受相应的津贴补贴,主要包括军人职业津贴、退休生活补贴、地区津贴等。

4、符合什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以由国家供养终身?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如何移交?

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伤病残情况相对比较严重,特别是患精神病士兵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监护人(主要是家属)代为处理相关事务。对经审查符合移交条件的伤病残士兵,安置地人民*民政部门要及时通知伤病残士兵所在旅、团级部队和监护人进行人员交接。部队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士兵监护人的协助下,为伤病残士兵办理退役手续,结算有关经费。部队要指派得力干部护送伤病残士兵到安置地人民*民政部门报到,并由部队、民政部门和士兵监护人共同办理移交接收安置手续。需要直接住院治疗的,有关精神病医院要派人参加交接,民政部门应协助部队将伤病残士兵送到指定医院。报到时间,按照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总参谋部的年度计划执行。

5、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

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6、退役后关于保险关系如何规定的?办理转移接续找哪个部门?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养老保险补助如何计算?

退役士兵的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在士兵退出现役时一次结清。计算办法为: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准的20%乘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

医疗保险如何转移?

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应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士兵退出现役时,接收安置地区已经实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士兵退出现役后,应当将本人所持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或《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落户手续;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接收单位或者退役军人个人提供的转移凭证后20天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建立(或续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役医疗保险金给付表》,将个人账户资金发给个人;义务兵入伍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封存。退役回到原入伍地就业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启封个人账户。易地安置的,由接收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入伍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退役士兵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如地方没有建立个人医疗保险账户,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在士兵退役时由部队发给本人。士兵退役回到地方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办理。

怎样参加失业保险?

退役士兵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其实际服役时间开具《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并交给本人。退役士兵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持《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及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视同缴费年限记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士兵入伍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全部缴费记录。士兵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7、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其在离队时可领取由部队发给的一次性退役金。回地方报到后可领取安置地人民*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同时享有教育培训、就业创业、考学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教育培训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免费参加当地*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吗。

考学

就读中等职业学校

经学校考核同意,可免试入学,并纳入年度招生计划。凡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退役士兵,可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就读成人高等学校

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省级成招办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的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可申请免试就读所在省(区、市)的成人高校专升本。

就读普通高等学校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高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10分投档;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2)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学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役期间获二等功以上奖励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免试攻读研究生。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

(3)入伍前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4)省级行政部门指定的部分省属公办本科普通高校举办普通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采取计划单列、自愿报名、统一考试、单独录取的办法,面向本省(区、市)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招生。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2年。

(5)具有高中学历的复转军人纳入各地高等职业学校单独招生范围。

就业创业

对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领取多少钱?

一次性退役金

士兵服现役每满1年,发给4500元。士兵服役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

根据退役时统计局发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部队发放的退役金等因素综合确定。随国家、省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有关政策的调整而适时调整。

义务兵补助标准:义务兵经济补助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时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部队发放的年退役金】×2年义务期(未满2年的乘以实际军龄)。

普通士官补助标准:普通士官经济补助金=退役当年义务兵经济补助金+义务兵经济补助金×5%×(实际军龄-2年)。

直招士官补助标准:直招士官经济补助金=退役义务兵经济补助金×5%×实际军龄。

军队院校学员补助标准:因学习成绩、身体条件等其他原因被退学或结业,服现役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参照义务兵补助标准发放;两年以上的,参照普通士官补助标准发放。

上述人员服役期间获得中央军委、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按照实际领取的自主就业经济补助金的15%、10%、5%予以增发。

9、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10、已评残士兵退役后如何安置?

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自报到60日内向安置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转接抚恤关系。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可以办理退休安置。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可以由*安排工作。

抚恤标准(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残疾退休士官可以享受主要生活待遇包括:退休费、护理费、残疾抚恤金、特别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等。

医疗怎么保障?

1级至6级的残疾退役士兵,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7级至10级的,因旧伤复发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负责解决;7级至10级的,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酌情给予补助。

残疾士兵退出现役后因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需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由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四:残疾人子女就业优惠政策


成人高考补贴学校缴费凭证 一期士官退伍有没有安排工作?
教育就业 一、扶残助学 依据京残发[2009]4号《关于北京市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精神规定 (一)扶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残疾人学生、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学生,范围包括普通高中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专、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学生、大学生(含本科生、专科生、高等职业教育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本办法所称生活困难残疾人是指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或享受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 (二)扶助标准 1、高中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1000元; 2、职业学校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2000元(按照《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再补助;享受二等、三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补足到2000元) 3、大学生(参加统招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研究生(在普通高校或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且无工资性收入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4000元(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助学补助的学生,高于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低于补助标准的补足到4000元) 4、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研究生考试的残疾人,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按照大专4000元、本科5000元和研究生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的助学补助;同等学历只补助一次; 5、对免交学费的公办特教学校学生和就读农、林、师范专业的学生,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助学补助。 (三)提交材料: 1、残疾人学生提交入学录取通知书或在校学习的证明、学费发票、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薄、《残疾人证》; 2、取得成人高考、自学高等学历和成人研究生学历的残疾人,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人证》、学历证书、学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3、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学生,提交入学录取通知书或在校学习的证明、学费发票、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薄、父(母)的户口薄和《残疾人证》、享受低保待遇或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请程序 1、申请:符合助学补助条件的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监护人),填写助学补助申请审批表,并由学校审核盖章。于每年10月10日前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 表一:残疾人高中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填写《北京市残疾人高中(中职)学生助学补助申请审批表》 表二: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高中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填写《北京市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高中(中职)学生助学补助申请审批表》 表三: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大学生、研究生填写《北京市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大学生、研究生助学补助申请审批表》 表四:残疾人大学生、研究生和取得成人高考、自学高等学历和研究生学历的残疾人,填写《北京市残疾人大学生、研究生助学补助申请审批表》 二、技能培训 依据京残发〔2001〕4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学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规定 (一)补助对象 凡是本地区城镇户口的残疾人,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且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费补贴。 (二)补助标准 未就业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前3次专业培训,取得专业培训结业、毕业证书的,每次补贴所需学费的90%,其中享受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每次补贴所需学费的100%;参加三个专业培训后仍未就业的,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一年内补贴学费不超过两次,每次补贴学费的50%。对未就业的盲人学习初级保健*补贴所需学费100%;对晋升中级保健*补贴学费70%;对晋升高级保健*师以及*技师补贴所需学费的50%。 失业残疾人参加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培训的基础上,失业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第一次补贴学费80%;第二次补贴学费70%;第三次补贴学费的60%。 在职在岗的残疾人为稳定就业,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学习第二职业技能,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一次性补贴学费50%。 凡参加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必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残联提出书面申请,由街道残联签署意见后报送区残联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参加学习。 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必须到残联制定的劳动部门、教育部门、残联专门的培训机构参加学习。 (三)所需材料 《北京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审批表》;残疾人证,户口本首页本人页;身份证;本人书面申请;结业证或证书复印件以及发票原件一式两份。 三、残疾人困难补助 (一)城镇居民残疾人困难临时生活补助 依据通字发〔2000〕32号《朝阳区关于做好城镇残疾人临时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和朝残发〔2009〕年3号《关于调整城镇和农村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规定 1、补助对象:具有北京市正式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劳动年龄段内(男16岁至59岁、女16岁至54岁)已满十六岁以上的未就业残疾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享受低保残疾人) 2、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 3、所需材料:《朝阳区城镇居民残疾人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残疾证;户口本首页本人页;身份证;本人书面申请;低保证;各两份复印件;两张一寸照片。 注:请详细填写审批表及所需材料复印件缺一不可。 (二)城镇残疾人生活特困补助 依据京残发[1999]99号《关于对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1、补助对象:享受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补助;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并符合下列情况的重度残疾人,纳入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范围。(享受低保残疾人) 2、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3、所需材料:《北京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残疾证;户口本首页本人页;身份证;本人书面申请;低保证;重残人证明,各两份复印件;两张一寸照片。 注:请详细填写审批表及所需材料复印件缺一不可。 (三)重残无业无固定性收入人员生活补助 1、补助对象: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劳动年龄段内(男16岁至59岁、女16岁至54岁)年龄在16―60周岁之间,没有固定性收入、无业、生活靠亲属或家人照料。无业重度残疾人。(该办法不限家庭收入) 2、审批程序:由本人到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社区填写《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审核表》盖章后,上报街道残联。 3、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10元 4、所需材料:重残证明;残疾证、户口本(首页、本人页)、身份证、由劳动部门出示的失业证明各两份复印件;社区公示证明;三张一寸照片。 注:请详细填写审批表及所需材料复印件缺一不可。 (四)重残人员生活补助(民政) 1、补助对象: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劳动年龄段内(男16岁至59岁、女16岁至54岁)重度残疾人。家庭收入高于本市城市居民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且低于北京市最低人均收入800元的重度残疾人。 2、审批程序:由本人到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社区填写《重残人员生活补助审核表》盖章后,上报街道民政科。 3、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10元。 4、所需材料:重残证明;残疾证、户口本(首页、本人页)、身份证、(各复印两份)三张一寸照片。 注:请详细填写审批表及所需材料复印件缺一不可。 四、城镇残疾人个体保险补贴 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字[2007] 号),对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具有北京市城镇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个体户和从业的其他残疾人(含盲人*个体);在农贸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街道或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便民服务的残疾人。 (二)实施细则 1、个体就业残疾人没有档案的,由街道残联配合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建立档案。个体就业残疾人在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的,减半缴纳存档费。 2、自2007年4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对个体就业残疾人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根据2008年个体保险补贴报销标准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每月1329元,个人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的20%,个人应缴费265.8元。补贴标准是缴费基数的14%,残联应补贴186.0元⑵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是每月1329元,个人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的2%,个人应缴费26.59元。补贴标准是缴费基数的1.5%,残联应补贴19.94元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是每月2325元,个人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的7%,个人应缴费162.76元。补贴标准是缴费基数的6%,残联应补贴139.5元⑷本市社会保险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3、对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纳后补贴,一年一补的方法。 4、如正在享受劳动保障部门针对4050人员《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政策的失业残疾人,可先享受劳动保障部门保险补贴政策,停止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后,可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政策;享受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间,不能享受本办法的补贴政策。 6、享受重残无业困难生活补助的残疾人不可享受该政策(不含低保残疾人)。 (三)所需材料:身份症、户口本、残疾人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或集贸市场个体经营证明、实现灵活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由社区出示)。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 注:请详细填写审批表及所需材料复印件缺一不可。 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社区记录登记辖区内自己通过按比例就业、社区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随时报到街道残联。 六、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奖励政策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含福利企业、盲人*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7%比例后,每多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每年给予该单位3000元的奖励。 七、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 依据北京市残联《关于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规定 (一)扶持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年龄段内(男16-60岁,女16-50岁)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失业残疾人。 (二)扶持标准 1、对自主创业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扶持;对租赁场地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 2、对从事个体经营(含农村民俗旅游经营)实现就业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对租赁场地的,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 3、对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或由街道(乡镇)、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4、以上均为一次性扶持。扶持实物的,应计入扶持资金。 (三)申请扶持的残疾人必须符合的条件 1、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 2、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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